广杰GOJEK:全面排查,集中整治,我县将对城区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动真格啦!

2019-08-19 08:12:21 分宜发布

关于开展城区餐饮油烟污染集中整治的通告


为全面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落实全市餐饮油烟集中整治工作要求,切实解决油烟污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现决定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底,开展城区餐饮油烟污染集中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餐饮油烟店应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装置,防止油烟违规排放。所有餐饮店杜绝出店经营、跨门经营。

二、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治。

三、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经营露天烧烤,禁止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擅自违规者,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厨房产生的餐厨垃圾及废弃物须集中收纳,禁止排入市政排水管网内。



分宜县城市管理局    

分宜县生态环境局    

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宜县公安局    

2019年8月16日    


知识扩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应条款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国标相应规定


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第5.1条规定“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第3.5条“无组织排放”定义是“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